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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现将针对《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背景 从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多年甚至更长时间未能结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工程结算慢、结算难已成为我国建筑市场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这一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由此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等许多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到建筑行业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2019年10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明确“不得违约拖欠工程款”。1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专项清欠行动,明确要求在春节前,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要把外面的外欠款全部清理完毕。 刚刚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明确要求,不得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服务款项。 (二)实施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必要性 通过开展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强化了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机构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了建筑工程计价工作,加强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行为的监督约束,有力的维护了发包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目的是为了解决从制度源头上解决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以及由此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实施竣工结算文件备案以来,对工程结算久拖不结、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提供了有力解决方案,对杜绝农民工工资拖欠有明显效果,保证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开展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也有利于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机构对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利于进行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的积累。 (三)实施竣工结算文件的依据没有变化 当前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令第252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仍然有效,都没有废止。 (四)政府权力清单和十定方案要求对实施竣工结算进行备案 在政府权力清单中,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是公共服务事项。在十定方案中,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是规定的职责。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将《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继续保留。 二、《办法》的修改过程 本次修改,主要是结合《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6号)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依据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近期出台的最新文件,通过多次集体研究讨论,明确了竣工结算文件实行登记性备案、及时办理的规定,说明了在备案时需要核对的材料内容,修改完善了网上备案的上传资料事项,对《办法》的内容逐一对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了核实,形成了最终稿。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征求了中心班子成员和全体科室,局市场监管科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全部造价咨询企业、5家开发企业、5家施工企业的意见。局市场监管科提出一致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已经全部进行了修改。 三、《办法》的修改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财政部 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修改本办法。 四、《办法》的内容说明 本次修改的《办法》共分为十三条,同时附有《淄博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承诺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定义 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定义 第四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工作的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七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可采用纸质备案或网上备案方式及具体备案流程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全部内容的要求 第九条 核对信息的内容 第十条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情况将计入企业信用及个人信用档案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未备案的相关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不免除市场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 五、主要的修改内容 1、在第一条依据中增加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依据。 2、在第四条中,根据改革情况,将造价管理机构修改为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3、在第五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淄建发〔2016〕85号)文件规定,明确为登记性备案,及时办理,把以前改革成果固定下来。 4、在第七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淄建发〔2016〕85号)文件规定,减少备案材料事项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明确了网上备案的方式方法。 5、第九条把审查性备案改为登记性备案后需要核对的内容加以明确。 6、第十条,修改了没有依据的条款,改正为有依据的条款。 7、第十一条,增加了不进行备案的相应信用记入信用档案的条款。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
2020年12月2日 |